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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2016-6-3 11:22| 发布者: BB0123| 评论: 0

摘要: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前日在省政府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于6月20日前通过信函(地址: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省政府法制办社会立法处 肖磊)、电话或传真(0731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前日在省政府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于6月20日前通过信函(地址: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省政府法制办社会立法处 肖磊)、电话或传真(0731-89990714)及电子邮件(22544063@qq.com)等方式,向省政府法制办提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速冻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等。
同时,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小作坊的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生产预包装食品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相关规定,并用不小于三号字的字体明显标示“小作坊食品”字样。
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召回食品。
根据征求意见稿,小餐饮不得自制自售裱花蛋糕、生食水(海)产品、乳制品(发酵乳、奶酪除外)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食品摊贩申请登记的经营摊位限于本人经营,不得转让,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或者变更经营种类。
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许可证、登记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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