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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调整部分政府规章 废止“早婚早育禁令”

2014-4-15 16:34| 发布者: BB0123| 评论: 0

摘要: 记者梳理发现,修改的6项规章中,有2件规章的修改值得关注:对《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修改,删去了第五条第四款,也就是“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安全保证押金。”第五条 ...

记者梳理发现,修改的6项规章中,有2件规章的修改值得关注:对《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修改,删去了第五条第四款,也就是“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安全保证押金。”第五条整体是针对个人申请设置护理院、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等情况需具备的条件,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之所以删去这一条款,是因为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并没有相关规定,该条款不符合上位法的要求。

  此次对《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也做出了修改,将第八条修改为“个人开办幼儿园,须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登记注册证书。”经查询,该办法原文第八条规定,个人办幼儿园,“主办人须持本人、家庭成员、保教人员的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保健机构认可的身体健康合格证和办园书面申请及方案,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合格,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相比之下,修改的条款程序更便捷。

  有10件省政府规章被废止,其中包括《陕西省禁止早婚早育规定》。1992年国务院转发了《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的意见》,对此各地相应出台了具体的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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